重温铮铮誓言 砥砺初心使命 意气风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
[47]又延伸至对荷兰、香港、欧盟合法预期的探讨。
概言之,公法相邻关系法的意义,就是在私法相邻关系法的抑制性保护之外提供一种提前介入的预防性保护。保护规范理论摒弃了传统的事实影响说,认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有无,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主观公权利,而主观公权利的存立,又取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系争行为时所依据的公法规范是否要求其保护和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60]参见焦富民:《容忍义务:相邻权扩张与限制的基点——以不可量物侵扰制度为中心》,《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第115页。其核心原因也在于,这些规范并无法划定范围可限的具体人群。焦富民:《功能分析视角下相邻关系的公私法协调与现代发展》,《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第64页。证成相邻权人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关键,就在于说明其在私法相邻权之外同样存在公法请求权。原因在于,建筑规划中对于建筑物类型的确定,已使规划内部领域的居民在房屋和土地利用上结成一种法律上的命运共同体,他们互相之间处于一种交互的交换关系,建筑物所有人要服从于因规划类型所产生的建筑利用限制。
水平关系解决的是权利分配问题,而垂直关系则为私人请求权行使的维度,[27]二者无法割裂。[27]前引[25],王世杰文,第99页。第五篇监督行政与争议解决。
对于这一高度彰显政府理性精神的监管模式,行政法典如何予以回应和接纳,也是法典编纂应当考虑的重要课题。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政府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流程再造‘模式优化及重塑权力运行方式,而更多的是带来对既有规则的冲击。上述行政法律立法目的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或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之表述,则是从各自的角度针对行政管理而言,作为单行行政法律的立法目的可以,但是行政法典是对单行行政法律的统摄性规范,不能仅限于行政职权的层面,而应上升到更高层级,即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实施纲要确定的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第四章国务院组织,主要内容源自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法典制定过程中,必然涉及党和国家法治建设规划与行政法典的关系。
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面对历年来多项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法典应当吸纳哪些改革成果,需要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治理改革与行政权力的相关度。调整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第五,效能原则对于协调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尤其是在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有助于弥补依法行政原则偏于消极约束,缺乏积极回应之不足,从而确保行政资源更合理的配置,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例如信赖保护原则虽然只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该原则对于授益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意义,应当提升为中观层次的法律原则。这些行政法基本原则也逐步扎根于各项单行法律规范之中。因此,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或许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二)行政法典的体例构想 行政法典化的体例安排可以说是确定一条贯穿的主线,以此形成一个统一的,有内在逻辑的规范体系。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湖南、山东、宁夏、江苏、浙江等地制定的行政程序法规或者规章,除了条文数量不同以外,基本上都是遵循总则—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的模式进行设计。随着学术研究的深入,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比例原则、正当程序、行政公开、行政公平公正等原则已经形成基本共识。
从我国现行行政法律的立法目的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第1条均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第三章行政管辖,包括事务管辖、地域管辖、层级管辖、管辖争议及其解决、移送管辖、行政协调与协作等。
结语 行政法典化既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梦想,也是推动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源泉,更是法治中国的必然方向。第二章数据治理,规定包括政府数据权属、数据采集和汇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等内容,吸纳地方关于数字政府和数据治理相关立法的内容。行政行为篇的立法任务,一是要合理划分行政行为类型,二是要建立行政行为的共同规则。权责清单制度则属于具体管理制度,可以在行政组织篇中进行规范。对于损益行政行为,比例原则具有普遍意义,适宜作为中观层面的法律原则规定在损益行政行为的部分。因此,行政法典的制定既是对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进行通约的过程,也是将重要的法规和规章进行提升的过程。
(二)吸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 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轨迹不同于西方国家,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行政编制是行政组织的基本要素,目前我国行政编制没有法律规范,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该条例的性质属于党内法规。
第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要求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笔者主张对行政行为篇进行分编的设计,这样不仅能保持各篇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而且行政行为篇的布局更加均衡。
当然,如何在法治政府建设标准与行政法学理原则之间进行选择取舍,确保二者之间相互兼容与整合也是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但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全国已经普遍建立了行政审批局。
笔者认为,综合行政法学理和法治政府实施纲要的体例,行政法典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篇: 第一篇总则。4.确立权责法定原则与权责清单制度 权责清单制度是当前及未来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一)行政法典应当兼容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行政法的特殊性在于实体和程序融通,行政程序主体规则、行政管辖规则、行政行为效力规则、法律适用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治理规则既有实体法性质,又有程序法性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
201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整体治理原则更加突出其作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的地位。
第一,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既是行政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统摄整个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如果将一业一证改革成果纳入行政法典,需要在吸收现行《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进行创制。
例如,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各单行行政法律立法目的的共性表述,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应当将其作为行政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例如,行政决策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务公开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是行政法规,但都是该领域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
就其内容而言,兼具实体与程序规范性质,与其名称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涉及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改革事项,应当作为行政法典的参照领域。如何在改革与法治之间达成均衡态,成为法典化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此外,从提取共性原则的角度而言,《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均有关于精干原则的规定,目的是确保组织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高效行政的标准。
第二,我国地方立法同样遵循实体和程序融合的路径。近年来,多个地方立法呈现出微缩版行政法典的特点。
第五章地方政府组织,主要内容源自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二是要创设行政编制的基本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行政法总则、教育法典、环境法典的立法目标,这就需要统筹考虑行政领域法典之间的衔接关系问题。笔者主张坚守行政行为这一概念。